业主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有些建设单位即使项目资金充裕,也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Р正文Р1 垫资施工的分类Р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Р1.1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Р1.2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报送的月进度报表经发包人确认后,于次月支付确认工作量的 70%”,这样实际上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已经完成工作量的 30%要形成部分垫资; Р1.3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 Р1.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等。Р2 垫资施工产生的原因Р 垫资建房是我国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产物。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也有其自身特点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Р2.1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是造成垫资的主要原因。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这就是说,资金不到位就不可能进行工程发包。但建设单位不按建设程序办事,通过隐报瞒报取得工程发包权,强行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Р2.2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不严,监管不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工,而资金到位正是审批的重要条件之一。但实际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政府未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审批不严,监管不力,致使一些资金未到位、未从根本上达到立项要求的建设项目通过了审批,助长了建筑市场上得不良风气,扰乱了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所以审批不严是致使垫资承包愈发普遍的又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