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台账报送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各项目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人员变更或撤离、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履行监督职责。Р5.0.5 专业人员应当在本项目管理机构管理的施工现场履行职责。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如实记录人员的出勤情况。Р5.0.6 项目负责人因故离开施工现场超过一天(含)的,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书面申请应载明下列内容:Р1 离开的事由,起止日期;Р2 离开期间施工现场临时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附委托书)。Р5.0.7 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专业人员因故不能到位履职而造成岗位人员空缺时,施工企业应当安排具有同等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代替其履职,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Р5.0.8 凡文件资料上需要专业人员签字的,必须由相应岗位的专业人员实施,其他人不得代签、冒签。Р5.0.9 施工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随意更换专业人员:Р1 专业人员辞职、调离企业、退休、患不能继续工作的疾病、死亡的;Р2 专业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岗位工作的;Р3 专业人员的能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Р4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专业人员无法履职的。Р5.0.10 企业撤离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Р1 该人员负责的工程内容已验收完成;Р2 工程停工超过60天,且仍处于持续状态的。Р5.0.11 非连续施工的专业工程在完成阶段性任务后,施工企业可临时撤离专业人员。恢复施工后,原项目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当到位履职。Р5.0.12 施工企业增加、更换、撤离专业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Р1 更换、撤离专业人员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人员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向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变更信息。Р2 增加、更换、撤离专业人员后应及时更新台账。已报送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台账应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