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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消防管理制度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由办公楼管理处负责审核,超过50平方米的应报告消防机关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Р 第十条各业主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Р乱拉、乱接临时线路。Р 第十一条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消防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办公楼消防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作业。Р 第十二条办公楼内商场、餐厅及各类店铺等公共场所,应设安全疏散示意图,用中文和英文加以说明。Р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情况,处单位500至2000元罚款,处防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100至300元罚款:Р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Р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的;Р 3.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Р 4.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处单位1000元至3000元罚款,处防火责任人200至500元罚款:Р 1.未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Р 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Р 3.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的;Р 4.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Р 第十五条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功能的,或不按消防机关发给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分别情况,处单位3000至5000元罚款,处防火责任人300至500元罚款,处住户200至400元罚款,由此而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十六条各业主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楼宇管理处消防工作人员的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分别情况,处有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300至500罚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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