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结果的运用Р对于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对于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符合下列情形的,还要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Р(一)评议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向集团公司党委作出书面说明,并认真查找根源,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Р1、满意度评议中,“不满意”得票率高于30%的。Р2、胜任度评议中,评议对象“不胜任”得票率高于30%的人数超过评议对象总数10%的。Р(二)评议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对单位党政负责人诫勉谈话。党政负责人要向集团公司党委作出书面说明,并进行整改。若下一年度评议仍未改善,则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情形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Р1、满意度评议中,“不满意”得票率高于40%的。Р2、胜任度评议中,评议对象“不胜任”得票率高于40%的人数超过评议对象总数20%的。Р(三)评议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情形严重的,给予降级、免职或撤职处理。Р1、满意度评议中,“不满意”得票率高于50%的。Р2、胜任度评议中,评议对象“不胜任”,得票率高于50%的人数超过评议对象总数30%的。Р第十条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中,参加评议人员、评议对象和组织评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Р1、不准借评议之机谋取私利。Р2、不准搞非组织活动。Р3、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Р4、不准影响评议人员表达真实意见。Р5、不准更改、伪造评议结果。Р6、不准泄露评议机密。Р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对评议中反映的具体问题要进行专项检查,查清问题环节、责任主体和责任事实,区分不同情况,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Р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Р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Р Р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