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五十条:保教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师德,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发生,严禁接受幼儿家长的礼物。Р第五十一条:幼儿园保护保教人员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保教人员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幼儿园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Р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教师法》和《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幼儿园的《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Р第七章幼儿管理Р第五十三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幼儿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等方面教育及社会生活指导。Р第五十四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亨有法律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Р第五十五条;保证幼儿人身安全,尊重幼儿人格尊严,不得对幼儿采取体罚和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Р第五十六条:幼儿应遵守本园制定的“幼儿行为规范条例”,做到:Р㈠热爱祖国,尊敬师长,待人诚实、有礼貌、不说谎话。Р㈡仪表整洁和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做到“四勤五不”。Р㈢同伴间友爱交往,积极并创造性地参与幼儿园各类教学活动与游戏,遵守规则。Р㈣热爱劳动,学会自己的事情自己做,认真做好值日生工作,并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Р㈤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财物,爱护花草树木。Р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自我保护技能,不随便玩火、玩电。Р第五十七条:要组织幼儿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学习社会知识和技能,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Р第五十八条:关心、爱护幼儿,对幼儿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幼儿要有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Р第八章附则Р第五十九条:幼儿园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Р第六十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Р第六十一条:本章程修改稿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昆山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