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中提取结束,由董(理)事会根据当年学校财务状况并由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决定年度净收益中给予出资人的回报比例,并依法将该决定及相关内容公告社会,报审批机关备案。以上行为达到法定实效,并没有异议, 本校出资人则按照兴办学校时所出资金占学校总资产的比例取得出资回报,学校依法代扣有关税金。(二)本校属于捐资办学,不要求取得回报; (三)本校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 (四)本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合理回报。需要取得合理回报时必须经全体董(理)事召开会议, 2/3 组成人员同意给予合理回报,并依法修订本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并由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按照章程修正案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第八章学校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学校的各类变更事项依法办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办者的学校, 其中有举办者要求变更举办者,该举办者必须先取得其他举办者同意,在获得学校董(理)事会同意,并优先将举办权变更给已有的举办者。第三十二条本校自行终止办学,并依法办理终止程序,停 6 止办学,解散学校。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他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五)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董(理)事会召开会议, 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 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年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董(理)事会全体董(理)事于年月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董(理)事会。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于年月日送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于年月日向社会公示本章程,并于年月日时结束公示。本章程自结束公示后正式生效。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董(理)事会成员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