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教育法学03任务参考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辞的义务。因此,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Р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说,教师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Р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权利。Р随着《教育法》的不断完善,学生在就读、学习等方面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某校一学生在学习上比较懒惰,从不按时完成作业,也不爱参加各种活动。任课教师当着其他同学的面说他是“弱智、白痴、大傻仔”,该生思想压力很大,整天郁郁寡欢,后来换上精神分裂症。学校因此劝其退学。在此案例中,涉及的教育法律主体包括学校、教师和学生。学校侵犯了学生人身权中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和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时,学校又侵犯了该学生的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案例中,学校个别教师当众多次侮辱该学生是“弱智、白痴、大傻仔”,这严重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权,由此而导致他患上精神分裂症,又是对他身心健康权的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人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案例中,学校把学生的隐私公布于众,这是对他隐私权的严重侵犯。《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案例中的学校以各种理由,企图剥夺该名学生接受适当的教育的权利,这也是对他受教育权的侵犯。该生监护人可以依法对学校和个别教师提起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