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保险服务手册或服务指南,以明确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流程。定期发至勘察设计单位,或举办保险知识、勘察设计责任损失及风险分析讲座,每年至少一期或一次。Р(三)风险警示服务。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应做好保险理赔统计工作,根据实际理赔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建议,通过举办讲座或拟定报告的形式,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协会和勘察设计单位反馈。Р第八章附则Р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在投保时,可以就保险条款中的内容与保险公司协商并形成补充约定。约定事项参见《补充约定说明》(附件2)。Р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附件1】Р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与赔偿计算Р一、赔偿范围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损失赔偿范围为:Р (一)因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功能损失;Р (二)因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Р (三)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或仲裁费用;Р (四)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所支付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Р二、赔偿计算Р赔偿计算是指保险公司核定保险损失金额工作完毕后,根据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的工作程序。Р(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中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Р发生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以及造成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Р1、对于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的赔偿Р赔偿对损坏的建设工程进行修复、加固或重建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和专家费等)。Р2、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Р①恢复原状:财产的损害程度较轻,原物的主要部分没有损坏,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经过维修或者更换零件即可发挥正常功能。对于这类损害,应赔偿修理或更换零件的费用。Р②折价赔偿:被损害的财产无法恢复原状时,折价进行赔偿,其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