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优秀学生奖学金(包含国家助学奖学金),详见《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和《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Р第十九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所有申请贫困登记的学生都应该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详见《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Р第二十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详见《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Р第二十一条安排“一帮一”结对帮扶,详见《关于在全校开展“一帮一”资困助学活动的决定》。Р第二十二条适当减免学费: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前50%)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学费减免。Р学费减免工作安排在每年11月,所有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按要求准备和提供完善的申贷材料,否则,无资格申请学费减免。已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减免学费。Р减免范围限于学校按规定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教材费等应该缴纳的其它杂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Р1.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等);Р2.父母双亡,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Р3.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者;Р4.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在本学年度无支付能力者;Р5.贫困定向生,学费减免按当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Р6.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者。Р第二十三条给予一定学费缓交(暂缓注册)期限,详见《重庆工商大学欠费学生管理办法》。Р第二十四条给予适当的临时困难补助,详见《重庆工商大学学生遭遇意外事故的资助办法》。Р第二十五条对品学兼优的特困生,优先给予社会力量捐赠的助(奖)学金,详见各类专项助(奖)学金评定办法。社会捐赠的助(奖)学金,每年根据实际捐赠的数量及资助单位要求,由学工部(处)统一组织评定。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属重庆工商大学学工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