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之间的相对贫困家庭的学生;Р 3、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Р 4、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学生、烈士子女;Р 5、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Р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Р 财政供养人员家庭的学生不得纳入资助范围。受资助学生每年评定一次,每学期根据学校住宿生人数变化和农村贫困家庭收入变化的实际情况对受资助的贫困学生做出适当调整,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享受资助。Р 五、资助款发放时间:Р 每年分两次发放,每学期发放一次。Р 六、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Р 资助寄宿生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资助申请、审核、批准、发放等程序进行操作。操作程序是:Р 1、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Р 2、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学校组织提出申请的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组成由村民(居民)委员会、学校、学生、学生家长和老师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依照教育局下达的受助名额确定受助对象名单,并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Р 3、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名册上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核;Р 4、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受助对象资格,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Р 5、学校要严格履行资助款发放手续,初中资助款可由学生本人或家长领取,不许其他人代领,小学资助款必须由家长领取,资助款发放表格上必须有班主任确认签字。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领取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认真保管、备查。Р 各学校应加强对困难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