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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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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系统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Р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Р(一) 在运输途中不按规定停、行车的;Р(二) 未在登记服务点登记的;Р(三) 未按规定保持卫星定位仪正常运行的。Р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在运输途中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三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有关用语的解释:Р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各危险化学物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Р罐式车辆,包括一体式罐体车、拖挂式罐体车、罐式集装箱车,简称槽罐车。一体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拖挂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罐式集装箱车是指由罐体与箱体框架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运输车,其罐式集装箱与车辆可分离。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Р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Р主题词:交通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Р分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Р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军分区,市法院、检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Р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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