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可监督性。Р合同是工程款支付行为的主要依据,要尽量减少合同中的机动因素,以限制工程款支付行为的随意性。所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日期必须是确定的。支付工程款主要分两种,一是预付工程款,二是完工结算后支付。不管预付还是完工结算后支付,合同中的支付日期都就应是确定的,包括两方面,一是支付日期是确定的;二是到了支付日期应支付多少金额是确定的。这样才具有可监督性,是否拖延支付或提前支付才有据可循。Р5、明确支付条件,规范支付行为。Р要防止不该支付时支付或预付,应该支付、预付时却不支付、预付的行为发生,就必须对怎样的条件下可以支付工程款、应该支付工程款都加以明确、细化。主要是对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加以明确,如工程进度审计证明、工程质量证明等。Р6、建立重要信息向纪检监察机关告知或备查制度Р如果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有关工程的重要信息,就无法对工程款支付行为实施有力的监督。要求重要信息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查,一是对资金到位情况和后续资金情况,包括有关部门的证明,特别是后续资金及时到位保证书进行备查;二是对工程款支付合同进行备查,以便在支付行为发生时检查是否符合支付合同的约定;三是每次支付行为发生后,建设单位应将支付情况告知纪检监察机关并将有关支付条件的证明材料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查。Р7、严格执行转账支付制度,杜绝现金支付行为。Р目前仍然存在部分用现金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不利于预防腐败,一定要杜绝现金支付行为。Р8、完善责任追究办法,强化责任追究。Р一是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对象,要把掌握工程款支付决定权的人特别是建设单位一把手列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二是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的,不管是否产生损失都应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三是明确追究程度,对违反规定导致了损失的则应从重处理。Р《浅谈如何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行为的监督》于,欢迎阅读浅谈如何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