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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的合理避税 毕业论文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72KB

文档介绍
转让关系还是购销关系,那应该交纳消费税。但是,在合并后,原材料供应关系就变为内部部门之间的原材料转让关系。既然这是内部的转让,就无需再交纳消费税,而是转到下一个环节再进行征收。Р2、如果后一个环节的消费税税率比前一个环节的低,则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前一环节应征的税款推迟到后面环节再征收,如果后一个环节税率较低,则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使用了较低的税率而减轻税负。Р(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Р1、关联企业转移定价Р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如果将生产销售环节的价格降低,可直接取得节税的利益。因而,关联企业中,如果以很低的价格将商品销售给其他的部门,可以降低其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于销售环节,只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使企业的整体消费税税额下降,增值税保持不变。Р2、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Р使用委托加工的方式产生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原料,受托方只是收取加工的费用以及代客垫付的材料加工费用的应税消费品。对于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加工的,或者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生产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料的,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怎么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来缴税,而应当按销售自制消费品缴税。Р3、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Р纳税人应针对消费税的税率多档次的特点,根据说法的基本原则,正确进行必要的合并核算和分开核算,以求达到节税目的。由于应税消费品所使用的税率是固定的,只有在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纳税人才能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的消费税率、减轻税负的目的。当企业兼营多种税率不同,无法统一计征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衡量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分别计算。因为税法规定,对于不同税率的消费品,如果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又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成套组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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