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若称重计量磅单与供方随车计量单误差较大,双方应核实原因后再在计量磅单上签字认可。Р4.3.3 过磅操作时,应仔细核对每一个磅单元素,核对货物数量是否与来货或发货单的数量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核实,核对无误后方可打印磅单。Р4.3.4 磅房要加强对原始数据的管理,设立明细帐,司磅员必须及时填写《汽车衡使用记录》(对进出材料登记、签字,并注明过磅单起止号),正确保存所有称重数据,不得私自删除和向无关人员提供任何生产数据。Р4.3.5 当日称重磅单最迟于次日上午转交计财部入账,过磅单原件(含作废一式三联过磅单)按编号顺序整理后归档保存。Р4.3.6 严格执行《电子汽车衡使用和维护保养规程》,按规定步骤和程序进行称重作业,禁止违规、违章操作。Р4.3.7 禁止非磅房人员操作过磅。Р4.3.8 公司汽车衡原则上不对外服务,特殊情况下必须经磅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外有偿过磅,过磅费由公司财务收取后计入营业外收入,收费标准为1元/吨。Р4.4 责任追究与处罚Р4.4.1 因管理不善造成公司设备损坏或损失,除追究当事责任人的责任以外,磅Р房管理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Р4.4.2 司磅员有吃、拿、卡、要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者,除按公司相关制度予Р以开除外,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Р4.4.3 因司磅员责任心不强或麻痹大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损失在万元以内Р(含万元)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损失在万元以上的,除全额赔偿外,并对磅Р房管理部门负责人处以损失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Р任。Р4.4.5 司磅及监磅人员合伙弄虚作假的,无论数额大小,一律追究当事人的法律Р责任,并处分管部门负责人停职下岗。Р5 相关文件Р《电子汽车衡使用和维护保养规程》Р6 相关记录Р 《电子汽车衡使用记录》Р7 其它Р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起草,并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