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承包土地的租赁收入,应当按照适当的比例分配给许宪林和梆子村第五生产小组全体村民所有。所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是合法、正确的,并无不妥当之处。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Р篇三:村民小组能否作为被告参加诉讼Р 村民小组能否作为被告参加诉讼Р 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刘广汉Р 案情简介:2008年于里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该组村民杨某签订林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民小组将其所有的某道路两旁的林木300余棵承包给杨某,由杨某对林木进行日常管理,承包金为两万元,承包期限为五年,承包期满后,林木归杨某所有,由其进行采伐。2011年,由于交通局修路,需要对路两边的林木进行砍伐,作为补偿,交通局向第四村民小组支付了五万元的林木补偿款。杨某知道后,认为补偿款应归其所有,遂要求村民小组交付补偿款。因村民小组拒绝支付,杨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法院立案庭以村民小组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为由,不予立案。Р 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村民小组多数没有自己的公章,无法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更为关键的是村民小组没有独立的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民事责任能力欠缺。因此,村民小组作为原告时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村民小组作为被告时则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在此前提下,对涉及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的确定,又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由村民小组所属的全体村民作为共同Р被告;二是村民小组作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在涉诉成为被告后,应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共同被告,村民小组的实体责任由村民委员会承担。Р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村民小组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