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中,取得二轮承包地 4亩, 1996 年张某死亡, 其妻张氏携一双儿女奔走他乡, 另嫁他人。 199 8 年人民政府核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将该 4 亩承包地记载在张某之弟张二户头上, 即张二拥有该 4 亩承包田承包经营权证书。 200 3 年,某电厂征用土地,其中征用该4 亩承包地1亩, 电厂给付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3 万元, 该3 万元发放到村委会后,张氏和张二均向村委会主张要求给付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3 万元。〔评析〕 1 、国务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且该证的颁发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案作为民事案件不应考查证书的合法性, 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按照物权法原理,原告人取得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或补偿款时,根据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应该予以支持。可比照婚姻案件收回结婚证的做法收回被告方承包经营权证,原告方可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补办承包经营权证。 3 、此案例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纠纷,本质上仍然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类似案件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驳回起诉。案例九: 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引起的纠纷〔案例〕胡某诉所在村及第三人张某返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纠纷一案简要介绍: 198 5 年左右, 村民张某在第一轮土地发包过程中取得了 0.5 1 亩土地,后他将该幅土地出借给同村胡某。在随后几年,该土地的各项税费都是胡某缴付的。 1997 年, 胡某与所在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承包了 2 亩多土地(其中包括那 0.51 亩土地) .2003 年,村里将部分土地(其中包括这 2 亩多土地)给某厂建厂房搞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