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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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