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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系统航材管理专项治理计划-中国民航维修网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76KB

文档介绍
号、机型;Р (3)拆下日期、原因或故障描述、使用经历;Р (4)维修要求;Р(5)合格证件和维修记录要求,其中应当至少包括表格AAC-038“适航批准标签/维修放行证书”和CCAR-145部145.23(1)所要求的维修记录。Р注:对协议采用包修或者交换的方式,同样视为送修。Р6.4航材送修过程中,航空公司应当至少对下述事项进行控制,并向维修单位提供明确的书面确认或指令:Р (1)检查发现送修航材的故障与送修合同描述不一致;Р(2)超手册维修; Р(3)使用串件或自制件;Р(4)外委送修或转包维修;Р(5)其他任何非正常情况。Р6.5航材送修返回后,航空公司至少应当获得并保存下述记录的原件(维修记录的保存按照AC-121-59中的规定执行),并将记录中相关的信息反馈可靠性管理及其他有关控制的部门:Р(1)检查发现缺陷及其纠正措施记录;Р(2)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执行记录;Р(3)零部件更换记录;Р(4)最终测试结论(如适用);Р(5)维修放行证明;Р(6)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如适用)。Р注:除维修放行证明、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外,上述信息可以以维修报告的方式由维修单位提供。Р7. 维修记录规范Р7.1维修单位对在本单位实施的任何维修工作都应当保存维修记录,维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如下信息或内容:Р(1)基本信息:包括送修人、合同号、生产指令号、维修件信息(制造厂家、件号、序号等)、维修依据手册和文件、有关日期等。Р(2)本单位工作记录:包括填写完整的工作单卡、发现缺陷及采取措施记录、换件记录、执行的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清单、保留工作、测试记录、维修放行证明、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等。Р注:无论维修工作结果如何,如放行、中途返回送修人、报废等,本单位的工作都应当记录并保存。Р(3)辅助支持文件:包括送修合同、送修航材的原始挂签、送修人的书面确认或指令、更换器材的合格证件、外委维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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