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这些款物,均不在彩礼之列,当然不必返还。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对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Р 索取彩礼行为无效。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之所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因为它往往将男女双方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并非以感情为基础,带有女方自卖性质,婚姻关系的牢固性、稳定性较差,常常在男女双方结婚时就埋下婚后不和的种子,渗入了婚姻不稳定的因素,婚后常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的鸿沟,导致家庭的破裂。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订婚、退婚是民间的一种订立婚姻契约和解除婚姻契约的古老风俗习惯,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财物纠纷,可以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现时农村中有“女退男全部还,男退女不给补”的顺口溜,与法律规定相悖。男女双方不论哪一方退婚,彩礼均应当返还。Р 本案中,男方艾某提出退婚而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对其主张在界定彩礼范围后应予以支持。男方放弃部分彩礼与女方达成一致意见,广饶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此案是正确的。Р2010年村干部“五五”普法学习签到表Р Р时间:Р地点:Р讲授人:Р内容:Р参加学习人员:Р索河镇村村民委员会Р二O一O年月日Р2010年村干部“五五”普法学习记录Р时间:Р地点:Р内容:Р主持人:Р主讲人:Р记录人:Р村村民委员会Р二O一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