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即在一定的摸棱两可的情况下,虽然可能实际并不如此,但法律将其认定为是如此的其中一种状态。 5 、对于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双方同意将其合伙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的,应做如下处理: (1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即成为合伙人。其实,这也很好理解,因为《合伙企业法》 21 条、 22 条有相关的规定,这里不多说了,有兴趣的朋友下去以后自己可以看一看。下面的几条也都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得来的, 和上面说到的有限责任公司原理差不多(当然具体的也是有差别的) ,也都有优先权的问题。(2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的,可对转让所得进行分割; (3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对退还财产进行分割; (4)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 也不行使优先权, 又不同意退伙或者退还财产份额的, 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即成为合伙人。 6 、对于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别处理如下,所依据的法律是《个人独资企业法》: (1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先评估,再由取得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2 )均主张经营的,竞价决胜负,由取得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 )均不愿经营的,清算后,依法分割相应财产。以上这些涉及到公司、合伙以及企业的问题, 其实分别都是参照相应的法律得到的处理方式, 它告诉我们一个道理, 法律的各个领域是密切相关的, 学婚姻法不可能是仅仅学婚姻法的,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会涉及到别的领域, 所以如果真的要掌握一门法律, 必须要有两点:1、对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要有所涉足;2、活学活用, 就是掌握一种法理, 否则即使对别的部门法也有了解, 但无法将它们与目前学的婚姻法有机结合, 也是难说真正学懂了这门法律的。好,婚姻法就差不多这么多知识。谢谢大家,讲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