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商索赔管理研究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92KB

文档介绍
部累加起来,扣除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已经得到的该项工作(或整个工程项目) 的支付,其差值即承包商认为应予以补偿的额外费用;而总时间法是指承包商将网络计划内每个项目的实际延误(其计算方法是该项目的实际完工时间,减去承包商在投标时提交的基准计划时间) ,加载到承包商的极限计划中,经网络图计算后最终完工时间与基准计划相比的延期,即承包商认为应该得到的工期延期。对于业主所要求的赶工,承包商采用的方法往往也是这种总费用法。其与上述方法的不同只是在于,由于赶工费的主要组成是资源,如设备材料和人工。所以承包商从实际总资源数量/ 总费用中扣除的部分,是承包商基准计划已考虑的资源数量/ 总费用,但实质是一致的。这些索赔的计算方法也是业主反对的,因为上述方法的基本假设是:Р1、承包商对所有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都没有责任,或者说业主对所有的额外费用都应承担责任;Р2、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合理的;Р3、承包商的投标价是现实的合理的。以此类推,总时间法的前提是:Р(1)承包商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延误都没有责任,或者说业主对所有的延误都应当承担;Р(2)实际发生的延误并不是不合理的(即与业主责任是符合的);Р(3)承包商的投标基准计划中的进度安排是现实的合理的。对于这些假设,业主肯定不能接受。总时间法和总费用法的主要问题在于,在实际中有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是很少的。即使业主承担全部责任,但仍要扣除实际费用中的不合理部分,以及承包商的低标价因素,或承包商基准计划过于乐观所带来的风险。但是,扣除实际费用中的不合理部分较为容易,然而核定承包商的低于合理标价部分却比较困难,甚至其基准计划过于乐观、不切实际。Р(二)标准尺度法Р标准尺度法(MEASURED2MILE) 是国家黄河小浪底工程建设管理局和有关咨询机构总结出的索赔计算方法,该方法比较科学的解决了上述总时间法和总费用法的不足之处,值得借鉴。小浪底工程争端仲裁委员会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