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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尘埃落定后的思考(1)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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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才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忽视个人利益,最终将损害国家利益。Р2、现行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随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的提高,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对于超过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的所得就面临双重课税的问题,即超过1600元的部分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600元的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定一家企业,所有员工的月工资均为2500元,全年人均个人所得税为780元[(500×5% 400×10%)×12]。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超过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数为10800元[(2500-1600)×12],应交企业所得税为3564元(10800×33%),两项合计为4344元,占年工资收入的14.48%。如果人均工资水平高于2500元,这个比例还要高。尽管税种不同,课税对象却相同。Р3、不利于提内资企业高员工的收入水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的规定,有利于实行低工资,多就业,但是,阻碍了企业员工收入的增长。在房价、医疗费用、教育投资等支出全面提高的情况下,月收入1600元并不算高,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标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在企业生产发展效益增加的同时,理所当然地应该提高员工的待遇,可是,对于内资企业来说,只要在纳税扣除额以上,员工收入每增加1元,企业要同时承担33%的企业所得税,这是资方所不愿意的,其结果是难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容易引发劳资冲突,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加大了企业与非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员工收入分配的不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不利于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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