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Р 第36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Р 第37条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Р 第38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教师予以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校务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Р 第39条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定期组织文娱、体育活动和外出参观学习。Р 第五章学生管理Р 第40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要求招收学生,进行学生学籍管理。Р 第41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Р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Р (一)参与学校管理,有评论学校、教师工作的权利。Р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Р (三)获得学业成绩、操行评语的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Р (四)接受平等教育,有校内申诉权。Р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Р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Р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Р (二)接受学校的教育、帮助,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陶冶思想品德。Р (三)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财产。Р (四)文明、守纪、乐学、向上,争当校园小主人。Р 第六章附则Р 第42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XX县教育局批准实施。Р 第43条学校依据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以修订。Р 第44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Р 第45条本章程需要修改,应报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XX县教育局批准,方可实施。Р 第46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