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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股份制办学章程范本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事务执行第七条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四)入伙和退伙;(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八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九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第十一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十二条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第四章入伙、退伙第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第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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