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自身监督。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第四十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规章制度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 应当在董事( 理事) 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剩余财产, 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 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 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董事(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理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 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月日幼儿园董事(理事)、监事会成员一览表理事会职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或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董(理)事长理事理事理事理事监事监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