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Р第二条董事会(理事会)是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的建设和发展。Р第三条董事会(理事会)办公地点设在学校校内。Р第二章组织Р第四条董事会(理事会)设董事(理事) 人。董事会成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Р第五条董事会(理事会)第一届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单位推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由主办单位代表、校长、教工代表组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聘任。Р第六条董事会(理事会)董事(理事)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董事(理事)因故解职解聘的应免去董事职务,并由董事会补选。Р第七条董事会(理事会)设董事长(理事长)一名,董事长(理事长)由董事会(理事会)依法推举产生。董事长(理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理事长)负责主持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并在董事会(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职责。Р第八条董事会(理事会)设立办公室承办董事会(理事会)的日常事务。Р第三章职责Р第九条董事会(理事会)职权如下: Р(一)聘任、解聘校长;Р(二)修改学校章程;Р(三)制定发展规划; Р(四)审核预算、决算; Р(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Р(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Р第十条董事会(理事会)通过的各项重要决议,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Р第四章会议Р第十一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董事长(理事长)召集。经董事长(理事长)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临时会议。Р第十二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须由组成人员的2/3以上人数通过。Р第十三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董事不得委派代表,必须亲自参加。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章程的规定执行。Р第十五条本章程及章程的修订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