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和查验工作。Р第五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经营工作。Р第六条采购食品时,主动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食品进货凭证并查验凭证记载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定期将凭证装订成册并保管两年以上。Р第七条开展食品质量自检。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架退市并做好退市记录。不销售感官性状异常、包装破损污染、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其它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储存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该具有相应的设备,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存放。Р第八条经营预包装食品,做到标签或合格证明齐全完整;销售散装食品,做到在盛装容器、器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规定内容。Р第九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柜并封存相关相关食品,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积极做好善后工作。Р Р第十条公开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对所售食品质量及安全负责,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监督。Р第十一条指定专人担任食品安全联络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Р食品退市制度和销毁制度Р第一条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Р第二条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Р第三条下列食品应当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销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等措施退出市场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Р1、已经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Р2、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Р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Р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Р5、被告知、通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