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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遗产税的国家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我国的遗产税应立足于调节贫富差距,防止财富过度集中。因此,我国遗产税的税率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考虑到我国居民还未达到西方国家居民的富有程度,在税率设计时应选择较窄的征收面,并向高水平窄靠拢。具体来说,我国遗产税税率可以设计为10%-40%,分四档计算,每档提高10%,非直系亲属适用40%的最高税率。Р (四)减税免税项目Р 遗产税的扣除项目要既符合我国文化风俗习惯,也要对合理的情况保持国际趋同性。结合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我国遗产税的扣除项目应确定以下扣除项目:1.被继承人死亡前依法应补缴的罚款滞纳金等。2.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3.被继承人死亡前所欠的合理的债务。4.基于被继承人自己创作或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5.捐赠给政府、公益事业、科教文化的遗产。另外,无人继承且无人受赠的遗产,应依法归国家所有,免征遗产税。Р (五)纳税期限与方式Р 参照各国经验,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即为征税的起始日。遗产继承人或管理人须认真清点遗产,汇总相关数据,在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强制督促审查。如遗产暂时无法清点,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Р 参考文献:Р [1]刘海涛.浅谈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选择〔N〕.中国会计报,2010(9).Р [2]彭宇文.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6(16).Р [3]王炼钢.马克思恩格斯继承权理论与中国遗产税〔J〕.法制与社会,2006(10).Р [4]高菊山.遗产税问题分析〔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Р [5]高萍.关于遗产税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4(2).Р [6]杨惠芳.浅议遗产税的设计思路〔J〕.财税与会计,2003(2).Р [7]张炜.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计构想〔J〕.法制与社会,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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