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基金管理办法Р(研究生院2010年1月制订,2013年6月修订)Р为拓宽博士生学术视野,增强国际交流能力,提高研究和创新能力,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未来学者,特设立“清华大学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基金”。Р1.资助办法Р本项基金为博士生赴国外一流大学短期访学并开展研究工作提供资助。学校资助博士生在国外访学期间的生活费,资助期限为3-6个月;往返国际旅费由导师资助或学生自理。Р2.申请条件Р(1)本校在读博士生;Р(2)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Р(3)赴国外一流大学,师从一流导师;Р(4)出国期间的研究内容与申请者的研究方向相关;Р(5)外语水平符合拟前往大学的语言要求和我校公派出国研究生外语水平要求;Р(6)导师同意派出,并愿意作为申请者的保证人;Р(7)委培生、定向生须经委托、定向单位同意;Р(8)回国时间距毕业时间半年以上;Р(9)以下情况暂不列入资助范围:已获国家留学基金或学校基金资助、正在国(境)外学习、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或已获国(境)外奖学金资助。Р3.申请与审批程序Р(1)博士生在征得导师同意的前提下向所属院系申请;Р(2)各院系制订适合本学科特点的遴选办法,确定推荐名单并排序后报研究生院;Р(3)研究生院会同国际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名单。Р4.对获得基金资助的博士生要求Р博士生出国前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制订访学研究计划;在国外期间与导师保持经常性联系,认真做好研究工作,定期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情况;访学结束后按时回国;回国后须向研究生院提交总结报告,并在所属学科内做学术报告。Р5.管理与运行效果评估Р(1)院系每年组织一次短期出国学术交流报告会,并总结本院系基金运行情况;Р(2)境外导师对博士生在访学期间的学习与研究表现给出评语;Р(3)研究生院聘专人对基金运行情况与效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