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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炼“枫桥经验”法治化的实践和做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5KB

文档介绍
大、处理多难,要敢于坚持办案程序,守住法律底线,依法作出裁判,使群众的正当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和保障。Р (三)积极开展协同司法,为枫桥经验法治化提供合力Р 协同司法作为现代司法理念,主张协调、调动所有相关力量形成合力,通过各类纠纷解决模式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这种坚持多方参与、良性互动、合力治理的协同特征,无论在理念上还是操作上都与枫桥经验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推进其法治化建设,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开展协同司法。要注重内部的协同。针对社会矛盾发展趋势和案多人少的司法实际,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优化职权配置、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司法专业化和司法大众化有机结合,在各级法院系统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整体推进、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新格局。Р 尤其要重视法官综合素质培养和锤炼,注重提高他们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运用枫桥经验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以公正高效的工作更好地回应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要注重内外的协同。关键是着力建立健全一套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的协同机制。紧紧依靠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着力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推动完善工作交流、联席会议等机制,广泛调动和聚集社会资源,形成矛盾化解大平台。进一步健全信息互联互通和优势互补机制,完善对社会调解组织的法律指导、业务沟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制度,为司法与行政互动、司法与群众互动、司法工作与社会管理互动提供制度保障。要注重效果的协同。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重视对枫桥经验中乡规民约、民间习俗等社会活法的研究和法治化改造,并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转化和利用,以充分发挥本土资源和现代司法的综合治理作用。要积极践行和谐司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和政策、调解和判决等多种方法手段,最大限度地缓解或排除社会冲突,尽可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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