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提供依据;专项评估是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各阶段的征管工作重点为评估对象的评估;特定评估是对有特定目的或上级明确的评估对象的评估。Р第四条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本市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收的纳税评估。Р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案头分析原则、信息依托原则、合理合法原则、成本效益原则。Р第六条纳税评估一般应按照制定评估计划、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总结五个工作流程予以实施。Р第七条评估各部门应加强与计统(计会)部门、稽查部门、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合理运用计统(计会)部门的税收分析成果。Р第八条纳税评估工作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并实行纳税评估工作回避制度。纳税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并依法接受监督。Р第二章纳税评估组织架构第九条设有评估分局的县(市、区)局称为试点单位,未设有评估分局的县(市、区)局称为非试点单位。Р第十条市局设立纳税评估办公室(办公设在市局征管科)。负责指导、规划、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和考核全市纳税评估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廊坊市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