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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电大公司法小抄(已排版)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269KB

文档介绍
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Р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Р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Р(一)挪用公司资金; Р(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Р(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Р(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Р(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Р(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Р(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Р(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Р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Р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Р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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