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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奖励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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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收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期奖励总额的10%,即人民币壹佰伍拾万肆仟陆佰柒拾元整;Р5、在本工程于2011年9月15日前竣工的条件下,则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期奖励总额的50%,即柒佰伍拾贰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Р三、乙方保证完成上述工程,同时仍应严格遵守双方主合同有关约定确保本工程质量,承诺本工程的下列项目执行下列要求:Р1、固定家具:须为生产自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三个推荐品牌(金凤凰、森源、日昌)或甲方经考察同意的明辉、通达、太亿、月星和东方华意八家家具生产商;Р2、灯具:筒射灯品牌须为依古姿妮,其它特殊灯具以灯光顾问确定为准;Р3、石材:ST-1系列须为意大利木纹。Р4、LED:采用香港嘉丽品牌。Р四、若发生工期延误或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主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返工工作和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某一条件未达成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并取消该相应部分的工期奖励。甲方逾期或不支付奖励金的,应向乙方支付未支付金额1%的违约金。Р五、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确认就本工程需要增补费用的事项均已向甲方提出,不存在任何其他需增加费用的问题。除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或更改按主合同约定调整工程费用外,乙方保证不再提出任何费用增加的要求,但不包括协议签订前无法预见又确实需要增补费用的事项。Р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主合同、附件之会议纪要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主合同执行。Р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提请厦门仲裁委仲裁。本协议附件:1、双方于2011年4月21日签订的《航空港大厦装修I标段工期奖励谈判会议纪要》;2、乙方对附件1中代表乙方签字的谈判代表的授权委托书。Р甲方: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有限公司Р授权代表:Р乙方: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Р签订日期: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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