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资料:Р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本;Р(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程验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甘肃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安防工程登记证。Р 第九条申请安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Р(一)有商业贿赂记录的;Р(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的;Р(三)因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Р (四)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证书的;Р (五)有严重违反《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学会章程》行为的。Р第四章资质证书的年检Р 第十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Р(一)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资质年检申请。Р(二) 学会秘书处在收到企业资质年检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Р(三)评委会在规定集中年检的时间内对申请企业的信誉、业绩、纳入管理等方面进行动态评估。合格者在资质正本上记录,并核发资质证书。Р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防范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者,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等级。Р 第十二条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Р 第十三条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安防学会。Р第五章处分Р第十四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收回资质证书,并从学会会员单位中除名。Р第十五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学会负责解释和修订。Р第十七条本办法经2006年6月3日学会理事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