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工程。通用型公共建(构)筑物(及其群体) 和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高风险建(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条文说明】 1.0.2 由于安全防范系统使用场所、防范对象、实际需求、投资规模等的不同,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很难做出统一的规定。本规范在总结我国安全防范行业 20 多年技术实践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 将设计要求粗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一般社会公众所了解的通用型建筑( 公共建筑和居民建筑) 的设计要求; 二是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安全( 金融、文博、重要物资等) 的高风险类建筑的设计要求。这样做既体现了公安工作的社会性,又体现了公安保卫工作的特殊要求, 便于本规范的实施和监督。【条文】 1.0.3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纳入单位或部门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和独立验收。【条文】 1.0.4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条文说明】 1.0.3 、 1.0.4 安全防范工作, 是公安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防范行业有着与其它行业不同的某些特殊性, 必须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防范风险, 确保社会和公民的安全。因此,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与相关工程同步实施,而工程验收应独立进行。【条文】 1.0.5 各类安全防范工程均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条文说明】 1.0.5 安全防范工程除实体防护工程外,主要是电子系统工程。由于现代通信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很快, 日新月异, 而安防系统建成后需要有相对稳定的使用期。因此, 系统的设计必须具有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以便系统的改造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