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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7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区内土地平整,灌排、农机通行、农技服务等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田间渠系配套通畅,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齐备,水资源有效利用率明显提高,基本上形成旱能灌、涝能排的高产稳产粮田。Р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完成《规划》确定的粮食增产任务。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粮食单产水平明显提高,粮食商品率、粮食人均占有量及农民收入有较大提高,成为国家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Р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完备,并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Р Р第六章  组织管理Р Р第二十一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投入量大、建设期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可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机)、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国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项目组织实施的重大问题。Р第二十二条  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农业(农机)、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大支持力度,共同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Р(一)按照国家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全面做好项目管理工作;Р(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做好项目建设工作;Р(三)对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或预验收;Р(四)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信息;Р(五)负责项目建设其他日常管理工作。Р第二十三条  有关省、市、县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实施细则。Р第二十四条  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按农业综合开发、国土资源部原有规定执行。Р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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