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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法理学基本知识选萃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76KB

文档介绍
、建立一个自由秩序的社会要依赖于法律,自由秩序的社会就是法治的社会。自由具体指对个人的最小强制状态,因为强制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恶”,因而强制只能由国家垄断,并减少至最小限度。对于“私域”个人应有绝对自由,对于“公域”只有相对自由。自由的社会是人的行为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特别是国家机关的活动依法办事的活动,即法治社会(当然这里的法律并非指制定法,而是长期自发形成的习俗和惯例,这与自然法学家的“自然法”和历史法学派的“民族精神”意义相近)。自由的目的在于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社会繁荣提供更多机会、创造更多条件。Р经典名言:强制之所以是一种恶,完全是因为它据此把人视为一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的人,实际上把人彻底沦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Р一个自由的社会之所以能发展得比其他社会更加繁荣,也是因为它为人们能够做出贡献提供了更大限度得机会。Р在人类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绝对好的。一种制度安排的缺陷往往是由另一种制度安排来补救的。由于法治的制衡和补救,民主才真正成为一种可行的政治制度。Р6. 哈贝马斯交往理性法律思想Р简介:当代德国伟大社会哲学家,“当代的黑格尔”。Р主要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变》、《合法化危机》和《交往行为理论》等Р主要理论:他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一支—法兰克福学派后期的领军人物,企图在吸收各种新思潮的基础上“重塑”马克思主义,实质上是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新需要对马克思主义进行改造。他在吸收了解释学和语言学内容基础上提出了“交往合理性理论”(在生活世界中通过对话和交流形成共识),要求人们在彼此交往中互相理解,和谐一致。Р经典名言:法律为认识性民主创造了条件,而认识性民主则反过来确保了法律的正当性。Р法律本身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种使政治(国家)制度合法化的力量,另一方面法律自身也有合法化的要求。Р他对法的概念和构成进行分析,认为法是由律令、技术和理想三要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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