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宪法能够保护我。所以如何完善公民的基本权利救济,仍然是四中全会以后,我们要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宪法自身的实践性和审查机制还需要加强我们宪法的保障制度没有有效地发挥作用。上午我们在中国检察院开会的时候,我们也提了一个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个国家机关,可以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违宪、违法审查的要求。但立法法颁布十年,我们没有提出过一起违宪、违法审查的要求。到2013年底,全国人大接受了备案审查的数量是非常大的。我们有一个统计数字:到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累计收到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502件,地方性法规是22253件,司法解释189件。但是没有一起是我们看到的,就是在备案审核当中违宪违法而废除或者变更或者撤销的。更没有看到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提出违宪、违法要求的一个案例。公民个人根据《立法法》规定提出违宪违法审查建议的,一共是1137件,但是我们也没有看到公开的答复或者处理的。如果我们控制了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会形成我们的经验、我们的特色,这一点上我们的确不能采取德国式的宪法法院,采取美国式的司法审查,不适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启动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但是我们目前缺乏这样的一种观念。所以公众对中国的违宪审查不满意,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实践,我想这是我们要加强的。其实我们目前的改革当中,有些是我们已有的制度,已有的规定,没有有效得到实施。所以建设法治国家,我个人始终主张,我们不要在法治之外,我们首先回到宪法回到法律,把宪法和法律已有的规定和规范充分地落实,这样推动中国法治是有希望的。如果已有的法律的资源,我们不充分地利用,已有的法律规范我们不充分发挥作用,老是在法律之外通过别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反而不利于树立法治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