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事故检验等。Рb4.3 检验报告编号Р填写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编号或者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编号,没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的,只填写监检证书编号Р。Рb4.4 检验日期Р填写进行检验的日期,一般是检验完成的日期,即报告出具日期(年、月、日)。Рb4.5 检验结论Р按照有关检验规则的要求填写,如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等。Рb4.6 下次检验日期Р首次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在首次登记时根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填写,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对已经实施检验的,使用单位按照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填写;由于结构原因,设计文件规定无法实施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写“设计规定不实施定期检验”。Рb5 使用单位申明和填表人员、使用单位公章Р表中所示的申明,作为使用单位的承诺,使用单位的填表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安全管理员)需要签字,并且注明签字日期,填表后盖使用单位公章,并且附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Рb6 登记情况Р由登记机关填写。在说明的空白处填写对使用登记的审查情况,包括同意或者不予受理、不予登记等意见。如果不予受理、不予登记,应当注明原因和处理情况。Рb6.1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Р由负责登记受理、登记的人员签字,并且注明日期。Рb6.2 登记机关专用章Р加盖负责特种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或者其他能代表登记机关的公章。Рb6.3 使用登记证编号Р填写已经同意登记,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的登记编号。使用登记证编号的编制方法见本规则附件A的附录a。Р注b-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所列内容仅为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时需要填写的基本数据,不代表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要求的数据,如事故数据、现场监督检查等。其他有关设备数据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