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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公安局“师徒制”管理规定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后报所在单位领导。Р第十一条Р学员民警应学为人、学为警、学业务,主要工作任务是:Р(一)端正从警思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刻苦钻研,充分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Р(二)尊重指导老师,勤学好问,虚心向老同志学习请教,自觉接受教育、指导和监督管理;Р(三)在工作学习中要经常性总结,发扬优点,摒弃不足,不断完善提高自我;Р(四)主办案件时,要主动请教,提出个人办案计划;Р(五)学习期满后写出个人工作总结交指导老师审阅后,交政治处。Р第十二条Р对学员民警的考评办法:跟班学习期满后,要对全体学员民警进行全方面的考评考核,一是基本法律业务知识测试;二是对学员民警本人办理的全部案件质量进行统计;三是由指导老师和单位民警对学员民警在学习期间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综合评价。考评考核结果分名次予以网上公布。Р第十三条Р对指导老师的考评办法:指导老师与学员民警任务共担,责任连带,考核捆绑。Р(一)学员民警主办的案件(考核时视为指导老师办理)法制考评分数作为办案单位对民警(指导老师)个人绩效考核的执法办案内容进行考核;Р(二)对学员民警主办的案件考评时,法制大队重点对指导老师是否认真履行指导职责方面进行审核。Р第十四条Р奖惩办法:Р(一)考核考评结果作为见习期民警期满转正和年度绩效考核等次评比的主要依据;Р(二)根据考核考评结果,年终评选好师傅、好徒弟,予以表彰奖励;Р(三)根据考核考评结果,对考核考评成绩总分位列末位的学员民警和指导老师,取消指导老师和学员民警全年的评先评优资格,见习民警延长跟班学习时间。Р(四)主办案件被县、市、省评为劣质案件的被通报批评的,取消指导老师和学员民警全年的评先评优资格,见习民警延长跟班学习时间。Р第十五条Р政治处、法制大队应加强对各单位在实施“师徒制”过程中的指导、监督、考核。Р第十六条Р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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