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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学院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办法(试行)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批评。Р第三章评选办法Р第五条评奖比例控制在本学年参加综合评价任课教师总人数的10%以内。各教学单位设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小组(即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单位优秀教学质量奖的评审,并负责向学校推荐学校优秀教学质量奖的人员名单。Р第六条在近两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各教学单位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比例进行组织申报、材料审查,确定推荐名单。由本单位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小组(教学督导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比例组织进行评审。Р第七条学校优秀教学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2人,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督导团副团长兼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督导团成员担任。学校优秀教学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校优秀教学质量奖的评选工作。Р第八条优秀教学质量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Р1.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占70%)。学生通过网上评教,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书育人五个方面,对参评教师进行量化评价。督导和同行通过听课,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效果五个方面,对参评教师进行量化评价。Р2.教学管理文件评价(占20%)。通过检查近两年的教学文件、本学期的教案和作业批改情况,按照学校制定的各项规范要求,进行逐项评价。Р3.教研能力评价(占10%)。对教师近两年参加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情况进行评价。Р第九条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Р第四章奖励办法Р第十条获得学校优秀教学质量奖的教师,可享受以下荣誉和奖励:Р1.在评选出优秀教学质量奖当年的教师节上表彰奖励。Р2.获优秀教学质量奖的教师,由学校颁发“优秀教学质量奖证书”及奖金1000元。Р3.优秀教学质量奖的评选结果将作为晋升考核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一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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