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不能当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抽查组应当责令其3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对提交材料进行书面核查,必要时可再次进行实地核查。Р第十二条 无需实地核查时,可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实施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要求其在抽查组要求的合理期间内向抽查组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Р第十三条 抽查结束后,应通过适当方式将抽查结果进行公示。Р(一)在抽查中未发现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团体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在公示平台中记载为“正常”。Р(二)抽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在公示平台中如实载入。Р(三)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团体在抽查中有下列严重不予配合情节的,在公示平台中记载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Р1.拒绝、阻扰、妨碍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Р2.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Р3.拒绝接受和阻扰妨碍询问调查;Р4.未如实或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证明;Р5.存在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Р第十四条 抽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抽查组负责将抽查结果录入公示系统。Р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团体抽查档案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由民宗局负责整理、归档。Р第十六条 县民宗局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团体“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充实并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严格落实工作纪律,不断提高抽查水平。加强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宗教领域的监管,维护全县宗教界和谐稳定。Р第十七条 县民宗局未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Р第十八条 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的随机抽查、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Р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民宗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Р Р 南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