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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手术分级管理规范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在不影响患者安全的前提下,应邀请上级医院会诊并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后方可进行。原则上应于术毕一周内补办书面手续。Р5、科研项目手术必须征得患者或直系家属同意。Р 6、超权限手术的审批程序: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批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医院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学历、职称、资格准入证明、技术开展情况,设备、基础设施条件及日常技术质量考核情况;②近二年本科室医疗事故争议、重大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发生情况统计;③开展新手术的可行性论证报告;④人员进修学习情况,是否有上级指导医师;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Р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核、现场考察、评审验收,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二级医院新开展四级手术的,需经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批。Р三、监督管理Р(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Р(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资质进行审核。在定期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本规范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出是否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术登记、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和手术的决定。Р(三) 医疗机构出现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Р (四)医疗机构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和手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和手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Р (五) 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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