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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6页。Р”新的刑事诉讼法改变两个主体并存的局面,是间接地承认了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Р(六)《社区矫正实施办法》Р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关于社区矫正问题作出的具体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是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起,社区矫正工作一直以《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为依据开展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原来的《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迫切需要一部适合现实工作需要、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规范发展的、为正式出台《社区矫正法》打好基础的一部规范性的法规。Р《办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关。《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规定了严格的交付、接受程序和基本监管要求,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并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Р该《办法》的制定出台,对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具有一定推进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质量,并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法》的实施是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实践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强大推力,有了这一制度保障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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