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Р(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Р(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Р(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Р(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Р第三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劳动合同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Р(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Р(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Р(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Р(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Р(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Р(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Р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Р(一)劳动合同期满的;Р(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Р(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Р(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Р(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Р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Р(一)乙方依据本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Р(二)甲方依据本劳动合同第三十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