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并追究其刑事责任。Р3.10 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地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Р3.11 发票存根的保管期限五年,在保管期限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Р第六节应收款项管理规定Р1 目的Р为了加强公司应收款项的管理,避免公司资产的损失和坏账的发生,制定本规定。Р2 适用范围Р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Р3 应收款项核算Р3.1 应收款项是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Р3.2 按照国家财政规定,应收款项的核算工作,必须严格根据“权债发生制”原则作好相关账务处理。Р3.3 公司不可凭空记载或者随意扩大应收款项的金额,编造虚假的业务收入和业务往来。Р 3.4 公司应当按照不同客户及部门的应收账款和借款情况,按欠款单位或个人分别设置明细账,详细反映本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及企业内部应收款项的情况,掌握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账龄长短及余额等财务信息。Р3.5 公司对到期的应收款项,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应及时联系和催讨入账;对已逾期,并经积极催付仍未归还的大额应收款项,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防止企业资产流失。Р3.6 对确实不能回收的各种应收款项,经报批后当作“坏账损失”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Р3.7 公司在年末,按应收款项余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率为5‰,并设置“坏账准备”科目进行核算。Р3.8 应收款项中的“预付账款”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但证明确凿已形成坏账的,须将原已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Р3.9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Р3.10 已核销的坏账,如又收回,应冲减原“坏账损失”。Р4 管理职责Р 4.1 财务部门职责Р1) 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