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必须终止。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进行。紧追权的行使应当慎重,如紧追不符合上述要求,追逐国要负赔偿责任。Р:国际海底区域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Р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被称为“区域”,是公约中一个崭新的概念。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Р1970年,第25届联大通过了“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与下属土壤的原则宣言”的决议,明确宣布“区域”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主张将南极地区、国际海底区域以及月球等太空物体等作为全人类共同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主张对上述地区和物体的主权。Р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Р1、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应遵循的原则Р“区域”及其资源是属于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资源主张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Р“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的目的利用,不加歧视。Р2、和平开发制度Р“和平开发制度”是对国际海底的资源进行开发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Р申请者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同时做出两块具有同等估计商业价值的矿区,并提交关于这两块矿区的有关资料。管理局在45天之内应指定其中一个矿区作为管理局的保留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矿区则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这种制度是为了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双方的利益,而在双方之间进行妥协的产物。Р3、国际海底管理局Р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缔约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区域”内的活动进行组织和控制、特别是对“区域”资源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实际上具有对深海海底勘探开发的专属权力。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