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纯仁率,%Р杂质Р%Р水分,%Р色泽、气味Р等级Р最低指标Р一般地区Р南方三省Р1Р71.0Р1.5Р10.0Р9.0Р正常Р2Р69.0Р3Р67.0Р4Р65.0Р5Р63.0Р 注:南方三省指广东、广西、福建。Р 1.2 花生果以三等为中等标准,低于五等的为等外花生果。Р 1.3 收购花生果水分的最大限度和花生果安全储存水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Р 1.4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验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Р2 名词解释Р 2.1 纯仁率Р 净果脱壳后的子仁重量(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计算)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Р 2.2 不完善粒,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Р 2.2.1 未熟粒Р 子仁皱缩,体积小于本批正常完善粒二分之一,或重量小于本批完善粒平均粒重二分之一的颗粒。Р 2.2.2 破碎粒Р 果皮破损,伤及子仁达整粒五分之一及以上的颗粒。Р 2.2.3 虫蚀粒Р 被虫蛀蚀,伤及子叶的颗粒。Р 2.2.4 生芽粒Р 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Р 2.2.5 损伤粒Р 包括病斑、热伤、冻伤、生霉以及子叶明显变色的颗粒。Р 2.3 杂质,包括下列几种:Р 2.3.1 筛下物Р 通过直径5.0 mm圆孔筛的物质。Р 2.3.2 无机杂质Р 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Р 2.3.3 有机杂质Р 花生果壳、果外无食用价值的花生仁及其他有机物质。Р 2.4 色泽、气味Р 一批花生果固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Р3 检验方法Р 花生果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GB 5490~553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执行。Р4 包装、运输和储存Р 花生果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Р 附加说明: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起草。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哈俊山、林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