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Р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Р申报与批准保护名录Р第十二条【保护名录】历史文化名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分为国家和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直接纳入保护名录。下列保护对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保护名录:Р(一)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Р(二)历史建筑;Р(三)传统风貌区。Р第十三条【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Р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文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Р市人民政府选取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Р第十四条【市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标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镇、村,可以申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Р(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Р(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Р(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Р(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Р申报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在其申报的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不少于两个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传统风貌区。Р第十五条【历史建筑申报标准】主体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申报历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