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疑点通知管理部门(指涉税举报案件和情报交换、上级交办等案件);二是查中情况通报,稽查部门将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及时通报给征管部门;三是检查结束后,将稽查处理结果反馈给管理部门。四是执行反馈,稽查人员将处于执行环节的案件信息反馈给管理人员。Р2、征管部门建立与之对应的即时反映机制。首先,征管人员在接到稽查部门提供的查前通知后,应对被查单位建立跟踪台账,加强对此类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并向稽查部门提供该企业的详细情况、纳税申报以及该企业的日常管理情况。其次,接到查中情况通报批评后,可依据稽查反馈的信息,采取相应管理举措,如暂停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转出手续等,同时可对问题进行分析,以此找出管理重点。第三,收到稽查部门的处理结果,及时催缴企业入库查补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第四,收到执行反馈后,在查补税款没有交齐之前可暂停办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手续等。Р3、建立征管与稽查定期交流例会制度。以例会的形式为稽查及征管部门搭建沟通平台,加强信息互动。一方面,稽查部门可将近期涉税举报情况以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相应管理部门,便于管理部门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征收管理部门将功赎罪征管中发现的涉税疑点提供给稽查部门。此外,征管与稽查交流、交换意见,特别是对政策上的不足所提出的看法和建议,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为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依据,从而为税收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政策保障。Р4、案例分析通报会等制度。要充分重视案例分析工作,做到一案一析,将案例分析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案例分析要及时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研究措施,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涉税犯罪活动。同时建立稽查征管互动工作机制,在做好个案分析的同时,应将阶段内某个行业、地区的专项检查进行归纳总结,提炼出行业综合案例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出稽查建议,传递给征管部门,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